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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7
七、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7
七、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  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日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 (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附件二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度法警拘捕人犯成績統計表│
│                              下                            │
├──┬───┬─┬───────────┬────┬──┬─┤
│法警│拘提或│成│月                  份│總    計│拘提│  │
│姓名│逮捕  │績├─┬─┬─┬─┬─┬─┤        │比率│  │
│    │      │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  │  │  │  │  │  │        │    │  │
│    │      ├─┼─┼─┼─┼─┼─┼─┼────┼──┼─┤
│    │      │實│  │  │  │  │  │  │        │    │  │
│    │  人  │際│  │  │  │  │  │  │        │    │  │
│    │      │拘│  │  │  │  │  │  │        │    │  │
│    │      │獲│  │  │  │  │  │  │        │    │  │
│    │  犯  │人│  │  │  │  │  │  │        │    │  │
│    │      │數│  │  │  │  │  │  │        │    │  │
│    ├───┼─┼─┴─┴─┴─┴─┴─┴────┴──┴─┤
│    │  逮  │緝│                                          │
│    │  捕  │獲│                                          │
│    │  通  │人│                                          │
│    │  緝  │數│                                          │
│    │  犯  │  │                                          │
├──┼───┴─┴─────────────────────┤
│附件│本表成績以每一法警個人為單位計算,如係編組執行,應按比│
│    │例折算。                                              │
└──┴───────────────────────────┘

附件三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度法警拘捕人犯績優人員名冊│
│                            下                              │
├────┬───────────┬───┬────┬────┤
│法警姓名│    緝獲通緝犯人數    │總  計│核定名次│備考    │
│        ├─┬─┬─┬─┬─┬─┤      │        │        │
│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記:一  本表成績以每一法警個人為單位計算,如係編組執行,應按比
          例折計
      二  「核定名次」欄,由高檢署核定後填列。

附件四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逮捕通緝犯名冊            │
│                            下                              │
├─────┬─────┬────┬────┬────┬───┤
│通緝犯姓名│案      由│通緝字號│緝獲日期│法    警│備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績效報告表
│                        下
├─────┬─────┬───────────────────
│勤務區別  │人      數│    備
├─────┼─────┼───────────────────
│執行拘提  │          │
├─────┼─────┼───────────────────
│逮捕通緝犯│          │
├─────┼─────┼───────────────────
│應獲獎法警│          │
├─────┼─────┼───────────────────
│應受懲法警│          │
└─────┴─────┴───────────────────
──────┐
  年  月  日│
      字  號│
──────┤
      註    │
──────┤
            │
──────┤
            │
──────┤
            │
──────┤
            │
──────┘

第一聯  繳回原簽發機關附卷
                            股別:
┌─┬───┬────────────────────────┐
│  │案  由│  年度        字號         號               一案│
│臺│案  號│                                                │
│灣├───┼───┬─┬───┬─┬───┬──┬─────┤
│  │被拘人│      │姓│      │年│      │籍慣│          │
│  │姓名  │      │別│      │齡│      │    │          │
│地├───┼───┴─┴───┴─┴───┼──┼─────┤
│方│住居所│                              │特徵│          │
│法├───┼───┬──┬───────┬┴─┬┴─────┤
│院│拘  提│      │應解│台灣  地方法院│拘提│限於  年  月│
│檢│理  由│      │送處│檢察署        │期限│  日以前拘提│
│察│      │      │所  │              │    │  到案      │
│署├───┼───┴──┴───────┴──┴──────┤
│檢│      │                                                │
│察├───┴────────────────────────┤
│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
│拘│                                檢察官           (簽名) │
│票├───┬──┬───┬──────┬──────────┤
│  │執行拘│    │執行拘│實施拘提時日│  年  月  日  午  時│
│  │提處所│    │提時日│解到時日    ├──────────┤
│  │      │    │      │            │  年  月  日  午  時│
│  ├───┴──┴───┴──────┴──────────┤
│  │本拘票第二聯交付被拘人本        人                      │
│  │                      之          收領人         (簽名) │
│  │            司法警察 (職稱)            (簽名)     月  日│
└─┴────────────────────────────┘
注意:一  執行拘提時應注意被拘人之身體及名譽。
      二  被拘人抗拒時得用強制力拘提,但不逾必要之程度。
      三  執行拘提得搜索身體及住宅或其他處所。
      四  被拘提至應解送處所應即時訊問。
      五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以第二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如由被告
          家屬收領時應載明與被告之關係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並由受領
          人受領人簽名或蓋章或捺指印。
      六  備註欄內,應註明被告、證人或受刑人。
      七  被拘人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

附件六
      報告書
    謹  呈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附繳還拘票第一及第二聯各乙件
              司法警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一
        報告                                  年    月    日
                                              於  法  警  室
一  查被  告            因        案經本署  年  月  日字第    號
      受刑人
    通緝在案
    職                  原住所
二    於    月    日在            將該犯緝獲歸案。
                                  承辦股證明:
三  謹報請  鑒核。
      右陳
警  長:
官  長:
檢察長:
                                  職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