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七 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日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 (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附件二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度法警拘捕人犯成績統計表│ │ 下 │ ├──┬───┬─┬───────────┬────┬──┬─┤ │法警│拘提或│成│月 份│總 計│拘提│ │ │姓名│逮捕 │績├─┬─┬─┬─┬─┬─┤ │比率│ │ │ │ │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 │ │ │ │ │ │ │ │ │ │ │ ├─┼─┼─┼─┼─┼─┼─┼────┼──┼─┤ │ │ │實│ │ │ │ │ │ │ │ │ │ │ │ 人 │際│ │ │ │ │ │ │ │ │ │ │ │ │拘│ │ │ │ │ │ │ │ │ │ │ │ │獲│ │ │ │ │ │ │ │ │ │ │ │ 犯 │人│ │ │ │ │ │ │ │ │ │ │ │ │數│ │ │ │ │ │ │ │ │ │ │ ├───┼─┼─┴─┴─┴─┴─┴─┴────┴──┴─┤ │ │ 逮 │緝│ │ │ │ 捕 │獲│ │ │ │ 通 │人│ │ │ │ 緝 │數│ │ │ │ 犯 │ │ │ ├──┼───┴─┴─────────────────────┤ │附件│本表成績以每一法警個人為單位計算,如係編組執行,應按比│ │ │例折算。 │ └──┴───────────────────────────┘ 附件三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度法警拘捕人犯績優人員名冊│ │ 下 │ ├────┬───────────┬───┬────┬────┤ │法警姓名│ 緝獲通緝犯人數 │總 計│核定名次│備考 │ │ ├─┬─┬─┬─┬─┬─┤ │ │ │ │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記:一 本表成績以每一法警個人為單位計算,如係編組執行,應按比 例折計 二 「核定名次」欄,由高檢署核定後填列。 附件四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逮捕通緝犯名冊 │ │ 下 │ ├─────┬─────┬────┬────┬────┬───┤ │通緝犯姓名│案 由│通緝字號│緝獲日期│法 警│備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 │台灣 法院檢察署 年上半年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績效報告表 │ 下 ├─────┬─────┬─────────────────── │勤務區別 │人 數│ 備 ├─────┼─────┼─────────────────── │執行拘提 │ │ ├─────┼─────┼─────────────────── │逮捕通緝犯│ │ ├─────┼─────┼─────────────────── │應獲獎法警│ │ ├─────┼─────┼─────────────────── │應受懲法警│ │ └─────┴─────┴─────────────────── ──────┐ 年 月 日│ 字 號│ ──────┤ 註 │ ──────┤ │ ──────┤ │ ──────┤ │ ──────┤ │ ──────┘ 第一聯 繳回原簽發機關附卷 股別: ┌─┬───┬────────────────────────┐ │ │案 由│ 年度 字號 號 一案│ │臺│案 號│ │ │灣├───┼───┬─┬───┬─┬───┬──┬─────┤ │ │被拘人│ │姓│ │年│ │籍慣│ │ │ │姓名 │ │別│ │齡│ │ │ │ │地├───┼───┴─┴───┴─┴───┼──┼─────┤ │方│住居所│ │特徵│ │ │法├───┼───┬──┬───────┬┴─┬┴─────┤ │院│拘 提│ │應解│台灣 地方法院│拘提│限於 年 月│ │檢│理 由│ │送處│檢察署 │期限│ 日以前拘提│ │察│ │ │所 │ │ │ 到案 │ │署├───┼───┴──┴───────┴──┴──────┤ │檢│ │ │ │察├───┴────────────────────────┤ │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 │拘│ 檢察官 (簽名) │ │票├───┬──┬───┬──────┬──────────┤ │ │執行拘│ │執行拘│實施拘提時日│ 年 月 日 午 時│ │ │提處所│ │提時日│解到時日 ├──────────┤ │ │ │ │ │ │ 年 月 日 午 時│ │ ├───┴──┴───┴──────┴──────────┤ │ │本拘票第二聯交付被拘人本 人 │ │ │ 之 收領人 (簽名) │ │ │ 司法警察 (職稱) (簽名) 月 日│ └─┴────────────────────────────┘ 注意:一 執行拘提時應注意被拘人之身體及名譽。 二 被拘人抗拒時得用強制力拘提,但不逾必要之程度。 三 執行拘提得搜索身體及住宅或其他處所。 四 被拘提至應解送處所應即時訊問。 五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以第二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如由被告 家屬收領時應載明與被告之關係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並由受領 人受領人簽名或蓋章或捺指印。 六 備註欄內,應註明被告、證人或受刑人。 七 被拘人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 附件六 報告書 謹 呈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附繳還拘票第一及第二聯各乙件 司法警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一 報告 年 月 日 於 法 警 室 一 查被 告 因 案經本署 年 月 日字第 號 受刑人 通緝在案 職 原住所 二 於 月 日在 將該犯緝獲歸案。 承辦股證明: 三 謹報請 鑒核。 右陳 警 長: 官 長: 檢察長: 職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