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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5
五、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接獲之拘票數未滿十件或超過五十件者,不按前
    項標準獎懲,由各署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報之。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5
五、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接獲之拘票數未滿十件或超過五十件者,不按前
    項標準獎懲,由各署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報之。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
五  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接獲之拘票數未滿十件或超過五十件者,不按前
    項標準獎懲,由各署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