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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10
十、本要點所列獎懲,應依照「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暨「法警管理辦法」第五章有關規
    定辦理。獎品由本署統一編列預算核發。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10
十、本要點所列獎懲,應依照「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暨「法警管理辦法」第五章有關規
    定辦理。獎品由本署統一編列預算核發。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  本要點所列獎懲,應依照「法務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暨「法警管理辦法」第
      五章有關規定辦理。獎金及慰問金部分由本署統一編列預算核發。
      核發總金額如超出預算,其超出部份得依所獲獎金等之比例,由各
      檢察署相關經費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