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儘量避免暴露其戒具。 (二)對人犯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三)對已施用戒具之人,認無繼續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四)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之方法。
九、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儘量避免暴露其戒具。 (二)對人犯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三)對依法已施用戒具之人,認無繼續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四)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之方法。
九 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應注意對人犯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 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儘量避免暴露其戒具。 (三) 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人犯之方法,對依法使用戒具之人犯,認無 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九 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應注意對人犯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 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儘量避免暴露其戒具。 (三) 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人犯之方法,對依法使用戒具之人犯,認無 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