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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3
三  本要點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民國 7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3
三  本要點所稱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