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應用警備車提送,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
    達者,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9
九、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應用警備車提送,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
    達者,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9
九  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應用警備車提送,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
    達者,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