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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各檢察署得於本注意事項範圍內,審酌機關特性、業務需要及實
        際執勤狀況等因素,訂定法警執行各項職務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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