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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0
三十、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如非情況急迫,並應注意勿
      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30
三十、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如非情況急迫,並應注意勿
      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30
三十  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如非情況急迫,並應注意勿
      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