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法警長接收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分別登簿,交由承辦法
    警簽收。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3
三、法警長接收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分別登簿,交由承辦法
    警簽收。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3
三  法警長接收文件時,除註明簽收日時外,並應分別登簿,交由承辦法
    警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