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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法警執行職務時,得佩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有特殊任務 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25
二十五、法警執行職務時,得佩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有特殊任務 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25
二十五 法警執行職務時,得佩帶警棍,其因解送重要人犯或有特殊任務 時,並得簽准佩帶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