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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法警執行警衛勤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衛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禮節週到、
          嚴守值勤崗位。
    (二)服勤應按規定著裝,配件必須整齊,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值崗時應特別注意四週之可疑人、事、物,對於車輛之停放應
          規定於指定處所,有礙觀瞻之小販等應勸離,必要時聯繫警方
          處理。
    (四)法警值勤時不可吸煙、飲食、閱覽書報、收聽音響及倚牆或併
          崗聊天。
    (五)值勤交接班應將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接清楚,未經奉准不得
          擅離職守。
    (六)值勤時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應予檢查及驗明簽發之放行條無訛
          後始得放行。
    (七)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無法處理之事項時,應立即報告法警長層
          轉書記官長處理。
    (八)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
          其闖入辦公室。
    (九)巡邏時對檢察署內外之消防、治安、衛生等事宜發現有問題時
          ,應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十)會客之來賓或洽公人員、送貨員等應引至會客室按規定辦理手
          續,不得任意放行。
    (十一)特殊或重大案件提解人犯或開庭時,應事前評估可能發生之
            狀況,報請書記官長協調警方協助。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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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法警執行警衛勤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衛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禮節週到、
          嚴守值勤崗位。
    (二)服勤應按規定著裝,配件必須整齊,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值崗時應特別注意四週之可疑人、事、物,對於車輛之停放應
          規定於指定處所,有礙觀瞻之小販等應勸離,必要時聯繫警方
          處理。
    (四)法警值勤時不可吸煙、飲食、閱覽書報、收聽音響及倚牆或併
          崗聊天。
    (五)值勤交接班應將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接清楚,未經奉准不得
          擅離職守。
    (六)值勤時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應予檢查及驗明簽發之放行條無訛
          後始得放行。
    (七)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無法處理之事項時,應立即報告法警長層
          轉書記官長處理。
    (八)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
          其闖入辦公室。
    (九)巡邏時對檢察署內外之消防、治安、衛生等事宜發現有問題時
          ,應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十)會客之來賓或洽公人員、送貨員等應引至會客室按規定辦理手
          續,不得任意放行。
    (十一)特殊或重大案件提解人犯或開庭時,應事前評估可能發生之
            狀況,報請書記官長協調警方協助。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24
二十四  法警執行警衛勤務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警衛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禮節週到、嚴
        守值勤崗位。
   (二) 服勤應按規定著裝,配件必須整齊,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 值崗時應特別注意四週之可疑人、事、物,對於車輛之停放應規
        定於指定處所,有礙觀瞻之小販等應嚴加取締。
   (四) 法警值勤時不可吸煙、飲食、閱覽書報、收聽音響及倚牆或併崗
        聊天。
   (五) 值勤交接班應將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接清楚,未經奉准不得擅
        離職守。
   (六) 值勤時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應以檢查及驗明簽發之放行條無訛後
        始得放行。
   (七) 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無法處理之事項時,應立即報告法警長層轉
        書記官長處理。
   (八) 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其
        闖入辦公室。
   (九) 巡邏時對院、署內外之消防、治安、衛生等事宜發現有問題時,
        應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十) 會客之來賓或洽公人員、送貨員等應引至會客室按規定辦理手續
        ,不得任意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