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法警長應依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報
        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23
二十三、法警長應依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報
        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23
二十三  法警長應依法院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
        ,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