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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法警長應依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報 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23
二十三、法警長應依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報 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23
二十三 法警長應依法院檢察署週圍環境擬訂崗哨位置及警衛勤務分配表 ,報請該管長官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