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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解送人犯之法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與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
        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循人犯要求任意隨同前
        往他處。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
        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火車停站時,應嚴禁入廁。
  (四)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
        之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
        送途中不得逗留。縱抵解送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五)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
        或警察機關請求協助戒護。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飛機)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
        ,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
        所時,應特別注意防範,上下車(船、飛機)應特別注意戒護。
  (七)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八)解送人員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饋贈。
  (九)在車船飛機上用餐時,應以其正確之判斷決定是否除去手銬,用
        完餐應確實檢視餐具,避免人犯留用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
  (十)解送法警可以一人與人犯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但非
        有必要不應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
  (十一)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8
十八、解送人犯之法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與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
        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循人犯要求任意隨同前
        往他處。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
        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火車停站時,應嚴禁入廁。
  (四)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
        之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
        送途中不得逗留。縱抵解送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五)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
        或警察機關請求協助戒護。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飛機)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
        ,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
        所時,應特別注意防範,上下車(船、飛機)應特別注意戒護。
  (七)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八)解送人員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饋贈。
  (九)在車船飛機上用餐時,應以其正確之判斷決定是否除去手銬,用
        完餐應確實檢視餐具,避免人犯留用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
  (十)解送法警可以一人與人犯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但非
        有必要不應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
  (十一)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8
十八  解送人犯之法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與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
        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 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
        處。
   (三) 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
        時,應著其分批前往,但火車停站時,應嚴禁入廁。
   (四) 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凡經過車站、船埠、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
        之處所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
        送途中不得逗留。縱抵解送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五) 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途中夜宿者,應向就近監所
        或警察機關請求協助戒護。
   (六) 解送人犯乘坐車 (船、飛機) 時,應覓中間座位。不得靠近門首
        ,車窗車門應適當關閉至不容有人犯跳車之危險,行經出入口處
        所時,應特別注意防範,上下車 (船、飛機) 應特別注意戒護。
   (七) 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八) 解送人員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饋贈。
   (九) 在車船飛機上用餐時,應以其正確之判斷決定是否除去手銬,用
        完餐應確實檢視餐具,避免人犯留用作為破壞戒具或加害之工具
        。
   (十) 解送法警可以一人與人犯用手銬連鎖,藉以減少脫逃機會,但非
        有必要不應鎖於車內固定之物體上。
   (十一) 遇有抗拒情事,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