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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法警
      應即報請當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電請當地地方檢察署書記官長
      協助。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6
十六、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法警
      應即報請當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
      官長協助。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6
十六  解送人犯,如有中途脫逃、死亡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押解法警
      應即報請當地治安機關協助辦理,並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
      官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