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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解送人犯,如地區不同,不得合併解送,且不得往返均負有解送人
      犯任務,以免精神疲憊,增加人犯脫逃機會。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5
十五、解送人犯,如地區不同,不得合併解送,且不得往返均負有解送人
      犯任務,以免精神疲憊,增加人犯脫逃機會。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5
十五  解送人犯,如地區不同,不得合併解送,且不得往返均負有解送人
      犯任務,以免精神疲憊,增加人犯脫逃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