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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提解人犯與庭期之間,應力求適當,且押解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及
      所經路線,事前均應保密,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4
十四、提解人犯與庭期之間,應力求適當,且押解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及
      所經路線,事前均應保密,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4
十四  提解人犯與庭期之間,應力求適當,且押解時間,所乘交通工具及
      所經路線,事前均應保密,以防意外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