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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提解人犯之法警,應按號輪派,惟對於貪污、煙毒、殺人、搶奪或
      其他有逃亡、暴行傾向之刁頑慣犯,應指派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
      之法警擔任之。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提解人犯之法警,應按號輪派,惟對於貪污、煙毒、殺人、搶奪或
      其他有逃亡、暴行傾向之刁頑慣犯,應指派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
      之法警擔任之。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  提解人犯之法警,應按號輸派,惟對於貪污、煙毒、殺人、搶奪或
      其他有逃亡、暴行傾向之刁頑慣犯,應指派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
      之法警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