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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法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
    二名,得加派法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得單獨解送,必要時並
    得酌量增派法警。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10
十、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法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
    二名,得加派法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得單獨解送,必要時並
    得酌量增派法警。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0
十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法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
    二名,得加派法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得單獨解送,必要時並
    得酌量增派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