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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法警執行職務,應恪遵法令,並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
    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
    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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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警執行職務,應恪遵法令,並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
    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
    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1
一  法警執行職務,應恪遵法令,並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
    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
    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