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聲請再執行羈押。
十一 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