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於司法警察(官)已拘提、逮捕犯罪嫌疑人,認有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應立即指示司法警察(官)於移送書內載明具體事證與相關問題 。
二 內勤值日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人犯,命羈押者,應於當日 或翌日檢同卷宗及羈押人犯清單,送請主任檢察官轉報檢察長核閱。 檢察長如認人犯之羈押是否必要有疑問時,得命主任檢察官提訊,訊 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