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
十五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