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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9
九、「他」字案件之報結,應遵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二十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9
九、「他」字案件之報結,應遵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二十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9
九  「他」字案件之報結,應遵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十一點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9
九  「他」字案件之報結,應遵照「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十一點第四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