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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8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
    施要點」辦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8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
    施要點」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8
八  「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辦理。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8
八  「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