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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有關辦理「他」字案件之管考,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7
七、有關辦理「他」字案件之管考,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七  承辦「他」案之檢察官、書記官,應遵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
    稽延實施要點」規定之期限,妥速進行。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7
七  承辦「他」案之檢察官、書記官,應遵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
    稽延實施要點」規定之期限,妥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