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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有關辦理「他」字案件之管考,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7
七、有關辦理「他」字案件之管考,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七  承辦「他」案之檢察官、書記官,應遵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
    稽延實施要點」規定之期限,妥速進行。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7
七  承辦「他」案之檢察官、書記官,應遵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
    稽延實施要點」規定之期限,妥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