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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3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3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3
三  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 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
 (二) 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
 (三) 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 ,顯與犯罪無關者。
 (四) 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
 (五)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
 (六) 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者。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3
三  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 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
 (二) 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
 (三) 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
 (四) 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