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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本注意事項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本注意事項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17
十七  本注意事項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17
十七  本注意事項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