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二審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應詳加審查,不得以與犯罪成立無關之 事證未行調查,據為發回續查之理由。
十七 二審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應詳加審查,凡與犯罪成立無關之事證 ,或顯有事後勾串證人之嫌者,不得據為發回續查之唯一理由。
對於再議案件,一審檢察官經審核後,如發現確有調查未完備情形,應自 行撤銷續予詳查。對於逾期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自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