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內勤檢察官受理案件,對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詳加調查,以防串供或 湮滅證據。
十五 內勤檢察官受理案件,對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詳加調查,以防串供或 湮滅證據。
厲行準時蒞庭,如偵查中非本人承辦案件,應於蒞庭前詳細閱卷並徵詢原 承辦檢察官意見,以便蒞庭論告,認真實行公訴,審判中發現起訴之事證 有變動時,應提舉新證據請求調查,或變更起訴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