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結案書類,應詳為審閱,如認事證調查 顯欠詳盡,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
十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結案書類,應詳細審查,如認事實 證據調查未盡完備,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
內勤檢察官應把握案重初供之原則,對犯罪事實及證據詳細推鞫,不得意 存留待分案後由承辦檢察官偵訊,草率了事,以防串證或湮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