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二條所列各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應即撤回起訴。
十三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二條所列各款應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者,應即撤回起訴。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應詳細審查起訴書類,如認事實證據調查 未盡完備,得退回再行調查或交另一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