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起訴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等。如以被告之自白為證據時,除應注意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外,並須於起訴書內說明其自白與事 實相符之情形。
十一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起訴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等。如以被告之自白為證據時,除應注意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外,並須於起訴書內說明其自白與事 實相符之情形。
違反票據法案件如非票據交換所移送,由執票人告訴或被告自首或稅捐機 關移送者,應查明被告有無違反票據法前案,詳細調閱有關卷證審核同一 事實曾否起訴,或向票據交換所查明已否移送,以免重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