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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 6
六、保管之尿液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銷燬,但判決確定前已無複驗
    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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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之尿液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銷燬,但判決確定前已無複驗
    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6
六  保管之尿液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銷燬,但判決確定前已無複驗
    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