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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 1
一、保管採驗之尿液以一瓶為準,並於瓶上編號以利管理。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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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採驗之尿液以一瓶為準,並於瓶上編號以利管理。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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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管採驗之尿液以一瓶為準,並於瓶上編號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