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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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6
六 第一審法院應於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院時,將移送函副本抄送 監所,監所收到移送函副本後,準用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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