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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6
六  法務部為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必要時得調閱有關文卷。檢察官辦案
    書類之審查,法務部除指派專人辦理外,並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
    視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審查委員,由法務部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聘請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按月支給審查費。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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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務部為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必要時得調閱有關文卷。檢察官辦案
    書類之審查,法務部除指派專人辦理外,並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
    視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審查委員,由法務部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聘請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按月支給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