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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4
四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再議案件,如發現原處分顯有不
    當情形,應即報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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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再議案件,如發現原處分顯有不
    當情形,應即報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