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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2
二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 書類內容與卷內資料是否相符。
 (二) 有無調查之事證尚未調查。
 (三) 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
 (四) 法律見解有無錯誤,引用條文有無疏漏。
 (五) 類似案件,法律上見解或處理是否一致。
 (六) 格式及文字用語是否妥適,有無遺漏或筆誤。
 (七) 有無其他錯誤或不當情形。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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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 書類內容與卷內資料是否相符。
 (二) 有無調查之事證尚未調查。
 (三) 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
 (四) 法律見解有無錯誤,引用條文有無疏漏。
 (五) 類似案件,法律上見解或處理是否一致。
 (六) 格式及文字用語是否妥適,有無遺漏或筆誤。
 (七) 有無其他錯誤或不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