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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1
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應審閱檢
    察官辦案書類。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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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應審閱檢
    察官辦案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