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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8
八、聯繫會報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每週召開一次為原則,得視
    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每次會議均應作成會議紀錄陳報法務部。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8
八、聯繫會報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每日至少開會一次,但選情
    平靜時,亦得隔日或隔二日開會一次,每次會議均應作成會議紀錄陳
    報法務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8
八  聯繫會報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每日至少開會一次,但選情
    平靜時,亦得隔日或隔二日開會一次,每次會議均應作成會議紀錄陳
    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