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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7
七、聯繫會報成員得前往各地區巡察或列席各項會議。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7
七、聯繫會報成員得前往各地區巡察或列席各項會議。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7
七  聯繫會報成員得前往各地區巡察或列席各項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