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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2
卅二、檢察官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應予保密。如檢舉人係虛構事實者
      ,依誣告罪嚴予追訴。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2
卅二、檢察官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應予保密。如檢舉人係虛構事實者
      ,依誣告罪嚴予追訴。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2
三十二  檢察官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應依法保密。如檢舉人係虛構
        事實者,應依誣告罪嚴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