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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0
三十、聯繫會報、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於重行投票、補選或地方基層公職
      人員選舉,認無必要時,得不成立之。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0
三十、聯繫會報、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於重行投票、補選或地方基層公職
      人員選舉,認無必要時,得不成立之。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0
三十  聯繫會報、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於重行投票、補選或地方基層公職
      人員選舉,認無必要時,得不成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