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所屬檢察官執行查察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並
    出席地區「選監檢警聯繫會報」溝通協調有關查察妨害選舉事項。
3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所屬檢察官執行查察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並
    出席地區「選監檢警聯繫會報」溝通協調有關查察妨害選舉事項。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3
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所屬檢察官執行查察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並出席地區「選監檢警聯繫會報」溝通協調有關查察妨害選舉事項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所屬檢察官執行查察妨害選舉之刑事案件
    ,並出席地區「選監檢警聯席會報」溝通協調有關查察妨害選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