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7
二十七、聯繫會報受理之妨害選舉案件,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7
廿七、聯繫會報受理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7
二十七  聯繫會報受理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