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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6
廿六、督導小組、執行小組均設置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
      箱,受理檢舉及自首案件。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6
廿六、督導小組、執行小組均設置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
      箱,受理檢舉及自首案件。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6
二十六  督導小組、執行小組均設置專線電話、傳真機及專用信箱,受理
        檢舉及自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