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五、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下簡 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 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廿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 下簡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 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 調查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 責查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 檢察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
二十五 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 行小組 ),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書記官、法務部調查局指派 之調查員及各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 。以一人為負責人,專責調配該組檢察官、調查員及警察人員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 察長之指揮監督。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 組 (格式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