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妨害選舉案件,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成 立「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 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妨害選舉事宜。
廿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 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 入選舉事宜。
二十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 司長、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 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廿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 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以檢察總長 為召集人,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調查局局長、高等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共同組成,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二十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成立「查察 賄選暴力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由法務部檢察司司 長、調查局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高等罄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經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共同組成, 專責督導查辦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由檢察總長為召集人 ,另指定檢察官一人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