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 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 入選舉事宜。
二十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 司長、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 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廿四、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 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以檢察總長 為召集人,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調查局局長、高等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共同組成,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二十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成立「查察 賄選暴力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由法務部檢察司司 長、調查局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高等罄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經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共同組成, 專責督導查辦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由檢察總長為召集人 ,另指定檢察官一人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