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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3: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1
廿一、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犯罪嫌疑人如係現行犯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情形
      時,得依法逕行逮捕或拘提。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21
廿一、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犯罪嫌疑人如係現行犯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情形
      時,得依法逕行逮捕或拘提。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21
二十一  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或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
        據。犯罪嫌疑人如係現行犯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
        之情形時,得依法逕行逮捕或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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