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犯罪嫌疑人如係現行犯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情形 時,得依法逕行逮捕或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