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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21
廿一、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犯罪嫌疑人如係現行犯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定之情形
      時,得依法逕行逮捕或拘提。